东南大学审计处关于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5-14浏览次数:9559

  

东南大学审计处关于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学校有关党政机关保持廉洁奉公的一系列指示、规定,遵照中央提出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切实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的基本要求,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自觉性,进一步促进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秉公执法,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树立审计处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处工作人员必须以中央要求为准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二、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守则》,认真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搞铺张浪费。会议费用按标准从紧掌握;出差人员差旅费、住宿费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以出差、开会或学习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

  四、不准接受被审单位的宴请;不准在被审单位低价购买物品;不准在校内任何单位、企业兼职领取报酬;不准无偿接受被审单位的任何礼品或通讯等工具;不准参加被审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不准到被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五、全处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养成"以勤俭节约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风气,把是否保持廉洁奉公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对群众和被审单位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六、鼓励大家互相监督、举报,对举报人员保密并予以重奖。

  七、本规定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审计处
2001年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