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印章使用的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6-10浏览次数:2614

审计处印章使用的规定

       为加强我处印章管理,减少印章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我处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处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对外的文件、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文件会章均由处长签字,方可盖章。

     二、凡审签项目,涉及各分管副处长业务范围内的须经该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凡需加盖处长私章的,须经处长本人委托或同意。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印章交其他无关人员。

     五、使用印章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应予以拒绝。

     六、凡因不按以上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校通知[1999]27号文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 计 处  
  20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