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组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审计处。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隶属关系,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反映,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如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围绕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对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东南大学、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并依法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处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恰当。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