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以及审计处审定审计组提出的评价意见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对帐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被审计处单位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处应当指出,被审计单位应予以纠正。
第七条审计处在评审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条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一条对外资运用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外资《项目贷款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外资的利用、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
第十二条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净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损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应当分别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