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2]176号)

发布者:郝艳娟发布时间:2008-06-10浏览次数:3029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通知[2002]176号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在执行过程中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审计处
  2001年元月1日

抄报:国家教育部财务司、江苏省教育厅审计处
  抄送:各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更好地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南大学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南大学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东南大学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的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一) 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定;
      (二) 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是否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对预算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时间下达;
      (三) 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 学校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五) 学校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第八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 学校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二) 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都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有无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三) 学校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交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设置“帐外帐”行为;
      (四) 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 预算收入是否合理、正确,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分类,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六)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票据;
      (七)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九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 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定员定额的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 学校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代购代管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或超计划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四) 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五) 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 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
      (一) 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 学校总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情况审计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虚挂帐等问题,有无呆帐、坏帐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负债情况审计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帐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第十三条 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审计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否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帐实、帐帐、帐表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四)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
    (一)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
      (二)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方能执行;
      (三)审计机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财务等部门、单位限期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1、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3、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帐单、银行对帐单等;
      4、预算收支的帐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5、被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
      6、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专项调查表等;
      8、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9、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帐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他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无“小金库”、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有损失、会计方法的一致性等进行承诺,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
      学校审计机构在对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东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报告,经参审人员讨论后,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二)审计组在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四)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机构应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一并报送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接受二级委托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审计结果情况应向学校预算批准机构报告;
      (七)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机构应当了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方法
      在审计时,应“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特定事项还要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单位,审计机构可以通过批评,给予警告;对于个人,审计机构可以通报批评,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备审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机构负责解释,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