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九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详细审阅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内容分类、归集。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 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签证的,应当由审计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领导审定前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请示汇报。审计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经,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复核人在复核时应当作必要的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