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通知书编制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编制行为,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有关审计事项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证明;
(五)审计处公章和审计处负责人签发及签发日期;
(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收和签收日期。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名称;
(二)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上期接受审计检查的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事项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本准则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