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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审计处内部审计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5-14         浏览次数: 26822

 

 

东南大学审计处内部审计控制制度

  随着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逐步深入和服务领域的拓宽,审计风险也随着加大,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原国家教委[1996]第24号令和东大委[1996]55号文《关于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决议》,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

第一部分 财务收支和效益审计

  一、审计准备阶段控制
  1.委派审计人员。根据校领导批准的工作计划或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经处长批准后,由各室主任安排,确定审计组组长,配备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每小组不得少于两人。
  2.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组长依据《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人员通知书编制准则》编制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处长签发执行。
  3.业务培训。审计前审计小组组长组织业务培训。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设计审计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职业道德准则的教育,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
  4.审计前调查。做好审计前调查,重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群众对审计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使审计工作更具针对性,减少审计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工作失误。
  5. 计划控制。根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和审前调查资料,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的时间、内容、范围及目的,切实履行审计职责。方案须报处长审批,重要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对方案须作调整、变更时,应及时向处长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实施阶段控制
  1.会计资料承诺。每审计一个项目,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要将有效的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取证的控制。对每一个审计事项的定性,必须收集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完整地明确问题的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审计取证时间,责任人和审计人员签认等重要要素。
  3.审计工作底稿控制。审计项目必须依照《东南大学审计处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逐项、逐事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特别是在重要审计项目关键环节的调查取证中,要作出详尽的底稿。审计底稿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要能全面反映审计全过程。
  4.建立底稿二级复核制度。审计小组组长需对助审人员的审计取证以及所编制的审计底稿进行检查复核确认,对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
  负责项目审计的副处长对审计组长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及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对不合规的审计底稿要完善,不放过一个疑点;复核人在复核时应当作必要的记录、书面表示意见并签名。

  三、 审计终结阶段控制
  1.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要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制应符合编审准则,执行规范程序,报告结构完整、内容全面。
  2.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每一事实和问题必须要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未经查证或虽经查证但无法取得充分依据的事实和问题,不得写入审计报告,对问题和原因应如实向处领导报告。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以偏概全、以点概面。
  3.复核控制。审计报告应经审计小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长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需经三级审核,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底稿,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能否为审计意见提供足够的支持,审计法规的引用是否恰当;表述是否规范,措词是否准确等。
  项目主管副处长对审计组长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在政策、事实、定性、数据、文字等方面严格把关,对不明确不清楚之处应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审计组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在征询委托方意见后处长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最后的审核,并提请主管校长审核签发。
  项目主管副处长根据经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意见书,对报告中反映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问题起草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由处长审定,并提经主管校领导阅批后签发。

  四、审计回访控制
  审计组长要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回访。根据校通知[2000年]178号文《东南大学关于审计结果执行的规定》的精神,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调整帐项、归还资金、补办手续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拖延、拒不执行五种情况定期向处长报告。

第二部分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一、审计准备阶段控制
  1、确定审计人员。根据全校各单位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先经分管副处长登记验证批准后,转室主任安排,确定项目审计人员。
  2、业务培训。审计前室主任组织业务培训,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取费定额及了解有关材料市场的动态价格,设计审计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责任制。
  3、审计前调查。对基建和重点修缮工程项目,做好审计前调查。重点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明确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使审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工作失误。
  4、根据审计前调查情况,由分管副处长确定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内容、范围、重点。重大项目经处长批准后实施,如遇计划调整、变更时,应及时向处长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实施阶段控制
  1、资料承诺。每审计一个项目,均要求被审单位就资料和工程量的真实、完整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的准确性作出承诺。要将有效的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取证的控制。对每一个事项的定性,必须收集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
  3、审计工作底稿控制。审计项目按照工程预决算表的格式做好底稿,特别是在重要审计项目关键环节的调查取证中,要有详尽文字记载,工程审计底稿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真实,字迹清晰,要能全面反映审计事项。
  4、建立底稿复核制度。审计室主任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取证以及所编制的审计底稿进行复核确认,复核人员在复核时应当作必要的记录、签名。
  5、分管副处长对审计意见、报告及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对不合规的审计底稿要返工,不放过一个疑点,复核时作必要的记录、登记、签名。

  三、 审计终结阶段控制
  1、重要审计事项应编制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应符合编审准则,执行规范程序,报告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小项目出具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意见所反映的每一问题和事实必须要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未经查证或虽经查证但无法取得充分依据的事实和问题,不得写入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的评价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以偏概全、以点概面。
  3、质量控制。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应由集体讨论,审计室主任定稿。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底稿、意见书负责,审计室主任复核审计底稿,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底稿是否完整,定额套用及配套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规、能否为审计报告和意见提供足够的支持,审计法规的引用是否适当,措辞是否准确等,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副处长对审计室提出的报告、意见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不明确、不清楚之处应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对审计项目全年随机抽样10份送外审复核,检查审计人员质量。

  四、工作流程纪律控制
  1、项目审计结束后,经分管副处长登记并交处秘书开票、盖章,由审计室通知甲方领取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决算书,同时收取审核费。
  2、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必须遵循甲方委托审计处的原则,乙方不得擅自约见审计人员;乙方如果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可与甲方一起到审计处交换意见,否则视情节轻重将受警告,取消在学校投标、竞标资格;审计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乙方的委托;在审计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方能约见乙方询问,若违反该上述规定,将受到批评教育,严重者按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 委托社会审计项目

  一、确定审计事务所控制
  在审查资格资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处长,由处长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必要时提交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得到批准后,由审计室办理委托审计业务。

  二、审计实施阶段控制
  根据全校各单位的委托审计项目,分管副处长批准登记后,室主任应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协调,参加有关咨询、交换意见会议,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其间,发现重要的问题,室主任应及时将情况报分管副处长,对重大的问题和事项应及时报告处长。

  三、审计终结阶段控制
  委托项目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直接向委托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室主任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副处长。
  主管该委托业务的审计室主任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和建议,交分管副处长审核后,由审计室交被审单位落实。对大型和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必须报处长审定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室监督落实,必要时按有关程序由审计室进行后续审计或回访,并将情况定期向分管副处长、处长报告。

第四部分 责任追究

  凡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事项、应查出的重大问题未查出,未按规定程序取证等原因造成行政复议败诉或不良影响的,按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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